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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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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次数: 7 次  更新时间: 2015-09-10 11:17:16

 特许经营是21世纪主流的商业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经营方法,可以向任何行业领域扩张。中国商务部将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同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特许经营行业定义与分类

特许经营行业定义

特许经营是21世纪主流的商业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经营方法,可以向任何行业领域扩张。中国商务部将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同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行业分类

按特许权授予方式分类

特许经营根据特许权授予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一般特许经营

一般特许经营是最常见的形式,特许人向受许人授予产品、商标、店名、经营模式等特许权,受许人使用这些特许权进行经营,并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

2、委托特许经营

特许人把自己的产品、商标、店名、经营模式等特许权出售给一个代理人,由该代理人代表特许人向其所负责地区内的加盟申请者授予特许权,(或特许人授权代理人代表特许人在其所负责地区内为其招募受许人),并为受许人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代理人自己并不直接经营,而是采取转嫁他人的方式开发和经营。跨国特许经营往往采取这种方式。

3、发展特许经营

这是指受许人在向特许人购买了特许经营权的同时,也购买了在一个区域内再建若干家分部的特许权。受许人有了这个权力,一旦事业发展顺利,就可以在该地区内,根据本部经营发展的需要再建若干家分部,而不必向特许人重新申请。

4、复合特许经营

这是指特许人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占特许权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该地区内可以独自经营,也可以再次授权给下一个受许人经营特许业务。即该受许人既是受许人身份,同时又是这一区域内的特许人身份。受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特许费一般根据区域内的常住人口数量确定,若他再将特许权转让给他人,那么,原先该受许人从他人手中收取的加盟费和权益金须按一定比例上交给特许人。

按特许人与受许人的身份分类

按照受许人可将特许经营分为以下两类:

1、直接特许

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受许人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经营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一般特许经营和发展特许经营这属于这种类型。前文所讲的单店特许经营也属于这种类型。

2、区域特许

由特许人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该受许人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经营点,从事经营活动。如前文所讲,它又分为区域直接特许和区域复合特许经营两种类型。

按特许的内容分类

按特许的内容分,特许经营可分为以下三类:

1、商品商标特许经营或称产品和品牌特许经营(Product And Trade Name Franchising)

它指的是,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品牌和营销方法来批发、销售特许人的产品。作为加盟商的受许人仍保持其原有企业的商号,单一地或在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销售特许人生产并取得商标所有权的产品。其实质就是,大制造商为名牌化产品寻找销路,授权受许人进行商业开发的权利。此类受许人通常属于零售商一级,在汽车销售、加油站、大众消费品、化妆品等行业较常见。

这种类别又可细分为商标特许、产品特许、品牌特许。

2、生产特许经营(Production Franchising)

它指的是,受许人自己投资建厂,使用特许人的专利、技术、设计和生产标准来加工或制造取得特许权的产品,然后向批发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许人不与最终用户(消费者)直接交易。特许人有权维护其企业的信誉,要求受许人按规定的技术和方法从事生产加工,保证产品的质量始终如一,以保护其商标及商号的信誉。同时特许人有权过问受许人对产品的广告宣传及推销方法。该类型的特许经营往往涉及到专利或专有技术诀窍的使用许可。典型的案例比如有可口可乐的灌装厂。

3、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或特许加盟连锁(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 or Franchise Chain)

该形式的特许经营也称"公司特许经营"(Corporation Franchise)或"交钥匙特许经营"(Turn-key Franchise)。即加盟者按总部的全套经营模式进行经营。主要特征是受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名称、企业标识及广告宣传,完全按照特许人的模式来经营;受许人在公众中完全以特许人企业的形象出现;特许人对受许人的内部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控制。此类特许经营越来越成为当今主导的模式,它集中体现了特许经营的优势。目前在很多行业迅速推广。

特许经营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与当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主要确立的以下五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是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条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条例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为了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

四是对规范特许经营合同作出了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是明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特许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问题和纠纷,与特许经营合同不够规范有直接关系。为此,条例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五是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对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主要是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为了保证各项制度切实得以落实,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均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定对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公告,通过社会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促使特许人依法办事,改正违法行为。

此外,特许经营活动经常会涉及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而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则主要是违反管理性要求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对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有规定,特许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因此,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对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

◆ 《中国特许经营管理师职业资格标准》CGCC/Z0005-2007

《中国特许经营管理师职业资格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布,该标准与2007年7月15日正式实施。特许经营管理师职业资格划分为助理特许经营管理师、特许经营管理师、高级特许经营管理师三个级别。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的领导、全国特许经营专家学者,国内外特许经营管理者组成的权威教援团将分别对参加中国特许经营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的企业代表进行系统化的80课时以上的特许经营理论培训,并组织80课时的实战考察,综合考核后颁发由商务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教育部等部委认可的全国统一特许经营职业资格证书,做为从事特许经营的重要依据。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2007年4月6日,商务部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当年5月1日起实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网上备案的原则,即所有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网上备案。为此,商务部开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信息备案系统"。特许人都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提交所有备案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该系统进行备案管理。

在备案材料方面,《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10项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为便于企业提供备案材料,规定所有材料都可从网上直接提交。此外,在备案信息系统内,还对主要文字性材料设计了表格,保证提供材料的统一性和便利性。同时,《备案管理办法》还对备案时间,信息变更、年报制度、备案监管、罚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商业特许经营者遵守和执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备案管理机关。《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了两级备案机关,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主管部门将对有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网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备案的方法与程序,便于行政部门高效规范地履行职能,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

2011年4月,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部拟修订《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并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4月6日,商务部通过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于当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对《条例》中规定的11项信息披露的每一项内容都进行了分解,对所包含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如规定了有些信息必须用文字说明,所有数据要提供测算依据等,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出于对特许人的保护,《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增加了有关特许人关联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对特许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2011年4月,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部拟修订《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发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1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所辖各级法院引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开创了司法审判的先河。《指导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指导意见》对"经营资源"做了详细阐述,明确了"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一般不注册商标都可以成为经营资源,它必须具备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这三个条件,而且,这还需要凭法官的判断裁量。因此,注册商标仍是毫无争议的经营资源。

其二,《指导意见》在明确"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还规定了"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只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真实缔约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而不考虑其他。在司法审理进程中,这理顺了合同和备案的关系,也厘清了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的区别。作为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备案"的要求,以及不备案的处罚,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这种备案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不备案,特许经营合同仍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也可以成就民事法律关系,但并不能免除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责任。

其三,《指导意见》对"2+1"做了分割性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超过一年。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前述条件而无效。"这一看起来颠覆了特许经营基本条件的规定,其实更明确了特许人的法律责任。在这里,特许人的"2+1"条件并没有取消,而是更加明晰,拥有两个以上直营店且经营时间均超过一年,是成为特许人的基本条件。但基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规定了特许人不具备"2+1"条件时,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成立。这一分割了行政管理要求和法律基本条件的规定,有待于法院在今后的审理实践中去验证。但这无疑会冲击已有的特许门槛,增加法院区分真假特许的难度。因此,特许总部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备齐"2+1"的条件,是减少不必要麻烦的前提。

其四,《指导意见》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特许经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广告或者宣传手册的资料定义为"要约邀请",但同时规定"特许人就特许经营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亦可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说明和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近年来,关于宣传推广中的资料是不是合同要约,能不能被认定为是合同内容不断引发争议。《指导意见》认定其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在法律性质上明确了行为后果。作为特许企业应该注意的是,虽然一般情况下,宣传推广中的资料不是合同内容,但过分的渲染和承诺,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企业就可能被套进去,为这样的"宣传推广"承担合同义务。

其五,《指导意见》并没有把"信息披露"简单定义为特许人的义务,而是从"欺诈"角度剖析了"信息披露"的作用。"对特许人欺诈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可见,《指导意见》是将信息披露的行为和结果联系在一起考量判断的。另外,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后,特许人仍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如果因为"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其六,《指导意见》对"冷静期"并没有明确一个具体的时限,而是做出了一定条件下的限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有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从其约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这就是说,被特许人"冷静期"的权利不能无节制的行使,前提就是有没有"实际利用经营资源"。

◆ "十二五"规划与特许经营发展

2011年是我国第十二个五年计划开始时间,2011年3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规划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特许经营在落实"十二五"规划中主要有以下六大功能。

改善食品安全与消费安全

通过提高流通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解决食品安全与消费安全,是流通"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特许经营以总部为依托,以规模采购、专业化管理为基础,对众多的网络终端进行配送、督导、支持与管理,可以从整体上提高产品与服务的规范化、安全性和可追溯,是解决目前零售、餐饮与服务市场"散小差"的有效途径。

促进外贸与生产企业内销渠道建设

外贸与生产企业在拓展内销市场过程中,除了利用超市、百货等流通渠道,采取加盟方式建立自己的连锁销售网点,已被证明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方法。特别对于那些不了解国内分销特点的外贸生产企业,可以发挥特许经营投资少、扩张迅速的特点,实现较短时间快速覆盖市场,扩大销售与品牌知名度。

促使社区服务与农村流通的升级

"十二五"规划提出,要通过引进连锁进社区提升社区服务的功能和品质。随着城市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服务市场为连锁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连锁经营也将成为提升社区服务质量的中坚力量。特许经营协会2010年推出"社区服务连锁100品牌",主要目的就是鼓励连锁企业关注社区,进军社区。

在"万村千乡"工程和农资连锁快速发展的带动下,农村消费市场和生产资料流通正在步入发展新阶段,"万村千乡"和农资连锁的发展,主要得益于特许加盟方式的应用,实践证明,推广特许经营方式有助于农村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建设,而且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创新老字号的发展模式

老字号企业通过导入特许经营寻求创新与发展,已经取得引人注目的成果。以全聚德为代表,一批老字号企业依托遍布各地的连锁店,销售规模和品牌知名度得到显著提升。在自有资金不足、人才队伍匮乏的不利条件下,特许经营有效地整合了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了老字号企业的核心资产--金字招牌,使老字号企业重新焕发了活力。

推进流通业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流通业人才是实现流通现代化的首要条件。特许经营在人才培养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每个特许总部就像一所培训学院,每位加盟商及加盟店的员工进入一个特许体系后,会得到总部持续不断的经营管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同时得到诚实守信、合作分享等特许经营文化的熏陶。从每年评出的优秀加盟商身上,可以感受到特许经营在塑造企业家和商业精英方面的重要作用。

 

助力服务贸易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以特许经营方式输出品牌和专有技术,进而带动产品出口,扩大服务贸易规模,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服务贸易的重要方式。据了解,上世纪末,美国有374家特许企业在国外开设了3.5万个以上的特许网点,即大约有20%的美国特许品牌拥有海外的特许网点。特许经营的国际化为美国服务贸易做出重要贡献。目前,我国特许企业的国际化步伐刚刚起步,个别企业取得较理想业绩。预计在不远的将来,特许经营将在我国"走出去"战略中占有一席之地。

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特许经营作为新的现代商业运营组织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因而被越来越多的领域所认可。目前,我国特许经营所涉及的行业除传统的餐饮、零售、个人服务业外,教育文化、商业服务、家庭服务、汽车服务、IT等行业也在快速推进。

据统计,2010年我国特许体系已经超过4500个,加盟店总数40万家以上,覆盖的行业业态超过70个,特许企业直接创造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2011年,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2011年度特许投资景气调查和特许百强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特许体系已超过5000个,加盟店总数100万以上,覆盖的行业业态超过70个。

具体内容及最新数据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特许经营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中国特许经营行业领先企业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李宁有限公司

中国动向(集团)有限公司

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

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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