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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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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次数: 7 次  更新时间: 2015-08-24 16:22:32
参考资料:
中国财务公司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7月27日颁布的最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对财务公司的定义是:";;;;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规定我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财务公司的业务需要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财务公司行业定义与分类

财务公司行业定义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7月27日颁布的最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对财务公司的定义是:"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规定我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财务公司的业务需要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财务公司行业主要分类

广义的财务公司可以分为企业集团附属财务公司和非企业集团附属财务公司,狭义的财务公司专指企业集团附属的财务公司。企业集团附属的财务公司又可分为"司库型"财务公司、"信用型"财务公司和"全能型"财务公司。

1、"司库型"财务公司

· 概念

"司库型"财务公司指当企业集团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内部资金管理、运作和风险控制的任务变得越来越重,集团母公司的资金管理职能部门主观上要求成立财务公司进行资金专门管理。因此许多大企业实行司库管理下的内部银行、内部结算中心模式,组建内部资金中心。内部资金中心包括司库和结算中心两个部分。

· 特点

这一模式要求全集团余缺的资金头寸全部集中于总部的资金中心,由总部资金中心调配管理资金的流动性和币种缺口。司库负责资金头寸的调度,主要是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管理的职能;结算中心负责将各个业务单元的资金集中管理,通过内部账户对冲或银行体系对交易统一结算。

· 适用于密集型、日常资金流动频繁的企业

这种内部资金中心的组织形式对那些资金密集型、日常资金流动频繁的企业具有特别的意义:

第一,它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内部的短期信用功能可以减少甚至消除外部融资的需求,调剂内部资金的盈余和短缺,既帮助提高资金效率,又有效的防范风险,节约交易成本和清算成本,最终提高集团和企业效益。

第二,它可以通过利率弹性、信用额度等手段监控和促进各个业务单元的经营,且至少从理论上讲集团公司总部有权增加或削减业务单元。第三,内部资金中心具有信息优势,业务单元不能轻易地向总部隐瞒情况。遇到问题时,集团公司总部还有可能提供管理咨询的帮助。

(2)"信用型"财务公司

· 概念

"信用型"财务公司指制造业公司为推销其产品,尤其是耐用消费品和大型工业机械设备,往往以租赁或分期付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信用。但是这样的做法常常给制造业公司带来财务上的巨大负担,甚至可能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 特点

制造业企业集团就通过建立附属财务公司,将母公司的产品销售业务与应收账款的管理相分离,设立附属财务公司后,销售部门只负责产品销售业务,并且直接从财务公司获得产品销售款,而将信用发放与应收账款的管理移交财务公司处理,从而使制造业公司摆脱了收账、坏账的负担,保证制造业公司更专注于产品的开发、制造和销售等方面的工作。

(3)"全能型"财务公司

· 概念

"全能型"财务公司不仅具有以上两种类型财务公司的业务功能,同时还在很多方面具有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形态。

· 特点

这种模式下的财务公司,不仅具有银行业务,而且具有证券、保险、租赁等金融业务,可以说是一种金融混合体,一般由多个国家的不同类型的融资公司组成。它的发展得益于金融自由化、多元化与企业集团的跨国经营。

· 我国应用

我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属于"企业集团附属的司库型财务公司"这一类型。它是活跃在金融市场上,一般由大型企业集团出资建立的,以帮助企业进行内部资金管理、促进产品销售和资本运作为主要金融服务宗旨,以母公司及客户、股东为服务重点,但又不局限在母公司或股东内部融资企业附属金融服务机构。

财务公司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财务公司主要监管指标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财务公司的主要监管指标如下:

图表1:我国财务公司主要监管指标
指标 内容
资本充足率 1)该指标为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加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
  2)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不良资产率 1)该指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用风险资产。
  2)财务公司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
不良贷款率 1)该指标为不良贷款与各项贷款之比。各项贷款是指财务公司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证券、各项垫款等(下同)。不良贷款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的各项贷款之和。
  2)财务公司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1)该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信用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针对各项信用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所提取的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算中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充足情况。
  2)财务公司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1)该指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贷款应提准备之比。贷款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仅反映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情况。
  2)财务公司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流动性比例 1) 该指标为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财务公司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第十一条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为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之比。自有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资本总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下同)。
  2)财务公司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短期证券投资比例 1)该指标为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短期证券投资是指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及票据、金融债、企业债、股票、基金等证券投资,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其他短期投资也纳入该指标考核。
  2)财务公司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
长期投资比例 1)该指标为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长期投资是指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2)财务公司长期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0%。
拆入资金比例 1)该指标为同业拆入与资本总额之比。拆入资金是指财务公司的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集团外负债。
  2)财务公司拆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00%。
担保比例 1)该指标为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担保比例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2)财务公司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财务公司法律法规分析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修订后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同时2000年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实效)。

新办法明确了财务公司的定位,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监督。财务公司具有服务于集团成员单位的内部性,应该围绕企业集团的整体发展需要来确定业务范围,为集团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必须协调与集团财务部的关系,明确自身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实施财务管理,提升集团整体价值。

2、《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07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由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及附则等七章构成。

具体而言,实施办法对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及终止;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外汇业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等,有着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务公司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保证了财务公司的规范合法运营。

3、《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

2007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印发了修订后的《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银监发[2007]12号),原《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银监发〔2006〕78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原规程中所用的"具有专业经验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修订为"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二是对于需要银监会批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进行了调整,监事长的任职资格不再需要银监会的核准;三是修改了原规程中第十五条,删除了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中须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的规定。

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

2007年末银监会出台了《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从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经营状况、所属集团影响度等多角度进行评价,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对财务公司进行分类,并在监管资源配备、市场准入限制、非现场监测重点、现场检查频率及范围,采用特别监管措施等方面加以区别对待。2008年初,银监会正式启动了全国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工作。

该政策出台使得财务公司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2007年初,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规定,财务公司各种短期证券投资的比例包括股票、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国债、金融债和央票不超过资本总额的40%,使财务公司面临实现资产结构调整的急迫问题。

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将会使财务公司的价格优势不再明显,而商业银行拥有更加广阔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对此财务公司将面临新一轮的盈利模式的调整。

6、《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2009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分为五章,除了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内容包括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管理和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

《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进一步降低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准入门槛。外币资金池业务原则上只要参加外币资金池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及提供资金池服务的银行(财务公司)之间达成协议、并遵守委托放款的法律框架即可进行。

二是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的运营方式、基本原则以及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

三是下放审批权限,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汇兑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

四是规范与健全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将《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容纳入《规定》框架中并予以完善,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7、《关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2009年9月1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就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加以提示,并提出如下要求:

(1)有效化解证券投资的存量风险

各银监局要督促辖内财务公司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存量风险。财务公司对现有自营证券投资和委托他人理财的投资,应严格按照五级分类原则进行准确分类,并足额提取准备;对已形成的自营不良投资,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清理,尽量减少投资损失,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对委托他人理财投资的,应压缩清理,严禁发生新的委托理财投资。对现有受托证券投资要加强合规性审查,不得向委托人承诺保底收益,不得将受托资产转委托给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投资,并应按有关协议文件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披露投资信息。

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要严格执行监管比例要求,超过规定比例的要限期达标。

(2)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出现新风险

①各银监局应督促财务公司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做好对现有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估工作,及时完善,狠抓执行落实,切实提高控制证券投资业务风险的能力。

②各银监局应督促辖内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财务公司配备一定比例的经过正规培训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或有多年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经验的专业人员。

③各银监局应督促辖内财务公司对现有交易对手情况进行评估,以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审慎选择市场信誉好的证券公司作为代理证券买卖的经纪机构。鉴于国债投资目前暴露的风险,鼓励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从事国债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从事国债投资业务应开设专有的自营席位。

④各银监局应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对辖内财务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监管。

⑤各银监局应密切关注财务公司国债回购业务,禁止其从事一切借券、租券等融资交易;禁止其以任何方式挪用受托管理的国债。应将财务公司的卖出证券回购业务纳入非核心负债依存度指标进行考核,并按照非核心负债依存度不超过150%的规定予以限制,防止风险被人为放大。

⑥各银监局应要求辖内财务公司在证券投资业务发生影响到财务公司支付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等重大突发事件时,立刻报告监管机构。同时,要求财务公司董事会出具情况报告(需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原因、对财务公司影响的估计、财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董事会对该事件的披露意见)报监管机构。

分析:该法规出台有利于防范和化解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

8、《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1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图表2:我国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要求
序号 内容
1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2 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
3 依法合规经营,符合银监会有关审慎监管的要求。
4 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5 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6 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7 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 无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9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9、《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委托业务的通知》

2007年7月2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委托业务的通知》,指出财务公司从事委托业务应该注意的问题:

 

图表3:我国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要求
序号 内容
1 财务公司应按照委托业务的性质,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确保委托业务的真实性,财务公司不承担委托业务风险。
2 财务公司应在所属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办理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业务。
3 财务公司应对委托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严防委托人将信贷资金或拆借资金作为委托资金来源。
4 财务公司应对委托贷款或委托投资的对象、用途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因委托贷款或投资投向手续不全、不符合国家政策而带来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 财务公司应遵守会计制度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将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不得混合操作,严禁转移经营风险。财务公司应对不同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开立不同专户,并进行分别管理。
6 财务公司应重视委托业务的风险管理,及时完善委托业务制度,细化委托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覆盖委托业务全过程的风险防范机制。
7 财务公司应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或稽核部门负责对委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报告。
8 财务公司违反委托业务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财务公司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 财务公司数量规模

我国自从1987年第一家财务公司成立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财务公司数量有了一定的增长,2003年,财务公司数量规模为75家。截至2013年10月底,财务公司数量达到174家。

◆ 财务公司资产规模

我国财务公司资产规模也保持了稳步上涨,2003年以来,我国财务公司的资产规模由5197.70亿元上升至2012年的20864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6.7%,所服务的企业集团资产规模超过30万亿元。

◆ 财务公司营收规模

近几年,财务公司的营业收入逐年增长,截至2012年末,行业整体收入总额926.49亿元,同比增长21.61%。其中利息收入为财务公司的主要收入,所占比重高达85.74%,为794.37亿元;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为2.51%。

具体内容及最新数据局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财务公司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中国财务公司行业领先企业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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