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06年我国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词条目录
- 1.1 法律服务行业监管环境
- 1.2 法律服务行业法律法规
- 1.3 法律服务行业部门规章
- 1.4 法律服务行业税收政策
- 2.1 法律服务行业整体水平分析
- 2.2 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水平分析
法律服务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法律服务行业监管环境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06年我国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分析如下:
方面 | 详细内容 |
服务收费指导价 | 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服务收费考虑因素 |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
收费方式 |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制定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办法共分为七章,其中主要包括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设立许可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分所的变更、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服务行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律师法》内容包括了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律师的业务和权利及义务,还包括了律师协会的职责及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法律服务行业部门规章
根据律师事务所不同的组织形式,我国有对应的事务所管理办法,具体如下所示。
规章 | 相关规定 |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针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办法》中做了具体规定: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5)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6)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7)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3)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国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针对国资所的权利与义务,《办法》中做了具体规定: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权利:(1)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2)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3)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分工;(4)决定录用,辞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6)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设立和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行使以下职权:(1)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2)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3)任免律师事务所主任;(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撤销;(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针对合作人的权利与义务,《办法》中做了具体规定: 合作人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合作人会议,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行使表决权;(2)担任律师事务所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监督合作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4)律师事务所终止时,依章程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剩余财产的分配;(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合作人承担以下义务:(1)执行合作人会议的决议;(2)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3)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法律服务行业税收政策
◆ 《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内容调整如下:
规章 | 相关规定 |
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 | (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
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 | 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合伙人律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
业务培训费用 | 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
其他费用 |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
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法律服务行业整体水平分析
中国法律服务行业整体水平偏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图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整体水平分析
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水平分析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水平存在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图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水平分析
法律服务行业需求特征
根据客户群体特性的不同,我国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也呈现一定差异。以下对企业和个人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特征进行具体分析:
图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特征分析
客户群 | 需求细分 | 具体特征分析 |
企业 | 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 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
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 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 |
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 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 |
个人 | 普通居民需求 | 这个群体的范围最广,服务需求也最多样,但是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地产、土地、劳动用工、损害赔偿等领域,需要法律顾问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广泛的法律知识面。 |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公司等小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需求 | 这个群体经济纠纷主要集中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用工、损害赔偿等领域,法律服务的针对性较强。 | |
中小企业股东、私营企业业主、职业经理人、社会公众人物的需求 | 这个群体日常经济交往非常频繁,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也是最大的,因此对于法律风险防范知识的需求也是最大的。 |
法律服务行业市场规模
目前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是600亿,未来市场规模的增长主要来自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的挖掘。2007-2012年,中国律师事务所数量由13593个增加到19361个,增幅达到42.43%;律师工作人员数量由143967人增加到232384人,五年间增长61.41%。
图表:2007-2012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分析(单位:个,人)
具体内容及最新数据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4-2018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与发展战略规划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