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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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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次数: 7 次  更新时间: 2014-03-23 10:03:19
参考资料:
中国移动金融3.0系列报告之商业银行移动金融战略创新与趋势前瞻

商业银行信贷:指以商业银行为中介、以偿还计息为条件的货币借贷。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信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赢利手段。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相关概述

商业银行信贷的界定

商业银行信贷:指以商业银行为中介、以偿还计息为条件的货币借贷。

1、以商业银行为中介。其界定了信用形式及其发展阶段。只指借贷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而不是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财务发债的国家信用、个人之间的民间信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信用,更不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高利贷。

2、以偿还计息为条件。现今的商业银行,以发展成为专门化、独立化的金融中介,专司存款货币经营的间接融资,可以与证劵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等相结合,将其纳入自身循环。以偿还计息为条件,是指借贷必须是有条件的,必须设定还本付息的前提。

商业银行从事借债、用债、收债的交易活动,必须遵从债的普遍原则,即偿还计息,不然会造成破产,祸及社会。财政拨款、企业自有资金、慈善捐助、馈赠、救济等资金,无须以还本付息为条件。

3、货币借贷。指借贷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不能搞实物借贷。银行只经营货币,货币商品无差别,可与一切商品相交换,是社会一切财富的代表,这样。商业银行的借贷行为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才能发挥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动的作用,并有利于降低借贷双方的成本。

信贷是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特殊形式,是债权人贷出货币,债务人按期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的信用活动(通过转让资金使用权获取收益)。信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贷是指以银行为中介、以存贷为主体的信用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狭义的信贷通常指银行的贷款,即以银行为主体的货币资金发放行为。

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信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赢利手段。

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来源

1、各项存款

包括:(1)企业存款;(2)城镇居民储蓄存款;(3)农业存款;(4)信托存款;(5)其他存款(不包括以上内容的)。

2、债券筹资

包括:(1)发行金融债券;(2)国家投资债券;(3)卖出回购债券。

3、向中央银行借款

4、同业拆借和同业存放

5、代理性存款

包括:(1)代理财政性存款;(2)委托存款及委托投资基金;(3)代理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基金。

6、所有者权益即出资人投资于商业银行的资金

商业银行信贷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相关制度

1、我国信贷政策的演变

(1)1953-1978年:1953年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方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为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2)1979-年-1984年:实行信贷“差额包干”的办法。

(3)1985-1995年:根据1984年《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从1985年实行的新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将央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分开,二者形成借贷关系。

(4)1994年:央行对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现于1995年《商业银行法》中。

(5)1998年:央行对商业银行取消贷款规模控制,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新管理体制,并逐步过渡到审慎性风险管理。

2、调整范围(适用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

(2)《贷款通则》(1996年)等。

(3)各种贷款规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

(4)目前的《放贷人条例》(草案)。

3、信贷对象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贷款通则》中相关规定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②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③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⑥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对借款人的限制:①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②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③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④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⑥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⑦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⑧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②贷款用途明确合法;③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④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⑤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⑥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4、贷款的发放与管理流程

(1)贷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①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②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③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④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⑥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3)贷款调查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4)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5)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6)贷款发放

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7)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8)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9)关于个人信贷的其他规定:

①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②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③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④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⑤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5、贷款的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该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该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贷款通则》中相关规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3)贷款的“五级分类”管理:

“一逾两呆”到“五级分类”(1998年,央行: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激励:差额准备金率、坏账拨备覆盖率等。

(4)不良贷款的监管、处置: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不良贷款系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呆账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不良贷款的考核:贷款人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贷款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关指标。

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5)风险配套机制:

①把握信用贷款目的。发放信用贷款的主要目的是巩固现有优良客户,发展潜在优良客户,因此要根据不同的区域信用环境、管贷水平、竞争程度、企业素质等情况遴选一批优良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增强优良客户与银行的粘合力,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②加强贷款风险预警机制。信用贷款对贷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在传统贷款管理基础上,创新一种适合信用放款的贷后管理模式。坚持做到每季检查和调查,密切关注风险点,如行业风险、管理风险、经营风险等,同时,掌握重点贷款企业的现金流,以掌控风险。

③严格信用贷款的授权。发放信用贷款应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对区域信用环境好、信贷管理严格、客户经理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历年信贷资产质量优异的分支机构和客户经理授予一定的权限。同时建立风险责任追究制,加强约束。

④取得政府部门支持。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继续坚决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拖欠银行本息行为,同时要为银行对当地政府所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金,以调动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难的问题。

促进中小微型企业信贷政策分析

2011年,出台了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备受关注,包括:《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划型规定》)、《“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以下简称《成长规划》)、《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国务院9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国9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16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36条”)等相关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

◆ 2011年非公经济政策回顾:中小企业成政策关注点

2011年新出台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中,一个非常显著、突出的特点就是聚焦中小企业、关注中小企业、扶持中小企业。这既为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所决定,也为中小企业当年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及其急需应对所决定。

◆ 2011年10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并出台了“国9条”,其中最具创新价值的核心表述是“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这在我国公共政策学语境中尚属首次。而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以及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堪称是“国9条”的主要亮点。随后,即11月17日,财政部又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等22项收费。这些应急性质的政策措施以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为主,同时也依然体现出“危机倒逼改革”的基本特征,促使我国经济必须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和“草根银行”等方面顺势而为。

◆ 2011年6月18日,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划型规定》则更具有“发展至上”意味,是侧重于“管长远”。从笼统的“中小企业”划分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与“大型企业”一并构成完整的企业组织结构和概念体系。在企业划型中新增“微型企业”一类,使破解企业组织中最需要扶持的“弱势群体”难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困局有了突破口。

与之相呼应,2011年9月22日国家工信部在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上正式发布了《成长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提出在“十二五”时期,要继续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其进一步优化结构和转型成长,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步入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在确保中小企业平衡较快增长方面还确定了“双8”指标,即中小企业户数达到年均增长8%,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8%,要求新增就业岗位不断增加,从业人员劳动报酬逐步增长。

“新36条”于2010年下发,其规格之高、声势之大、推进之广,无论在全国工商联的历史上,还是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成长发展历程中,都是前所未有的。只要在“抓落实”上下真功夫、硬功夫、细功夫,“新36条”就会持续发挥应有的政策效应。

◆ 2011年7月23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经验证明,从明确提出“不得设置门槛”到实际跨过门槛,还会有些变数、博弈甚至悖论,但“不得设置门槛”毕竟是十分重要的政策宣示,是公共政策科学的一大进步。

当《实施意见》颁布后不久,一些相关方面即有“实施”行动。比如,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我国中长期投融资的主力银行,决定向大型民营企业汉能集团提供融资总量5年间达到300亿元的授信额度,通过投、贷、债、租等多种金融业务,将为其在国内建设运营光伏电站和水力发电站以及开拓海外市场予以全面支持。这样的战略合作与大额授信出手不凡,其深处则折射出对非公有制经济、民营企业的高度信任,是国开行基于战略远见以及吃透国家政策精神后的自觉行动。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状况分析

2003年以来我国贷款规模逐年增加,其中2003年及2004年短期贷款规模在总贷款中占主要部分,2005年以来中长期贷款开始占越来越大的比例。

据统计,至2011年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为58.2万亿元,同比增长15.7%,增速比上年末低4.0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7.9万亿元,同比少增3779亿元。人民币贷款增速总体回落。2011年年末,人民币贷款余额为54.8万亿元,同比增长15.8%,增速比上年末低4.1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7.47万亿元,同比少增3901亿元。第四季度以来,贷款投放增多,当季贷款增加1.8万亿元,同比多增2077亿元,信贷扩张压力存在。

图表:2003-2011年各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及机构增速(单位:亿元)
2003-2011年各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及机构增速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具体内容及最新数据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行业授信策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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