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环保
电力环保行业是指由于发电过程中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过于严重,进而引起国家的重视而产生的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氮化物进行处理的设备制造业及环保工程的总称,主要包括电站除尘行业、电站脱硫行业和电站脱硝行业。
- 词条目录
1 电力环保行业定义
- 2.1 环境保护形势严峻
- 2.2 大气污染治理面临较大压力
- 2.3 环保投资成为扩内需重要方面
- 3.1 电力环保行业监管体制
- 3.2 电力环保行业相关政策
电力环保行业定义
电力环保行业是指由于发电过程中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过于严重,进而引起国家的重视而产生的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氮化物进行处理的设备制造业及环保工程的总称,主要包括电站除尘行业、电站脱硫行业和电站脱硝行业。
电力环保行业发展背景分析
环境保护形势严峻
"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非常明显的进步,环境质量也得到了有效的改善,但是我国环境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传统的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很大,超过环境容量,致使一些地区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新的环境问题也在不断地产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电子垃圾等等,这些污染物的产生都带来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在损害人体健康方面,这类污染物的危害更大。
三是水和大气的环境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好,土壤的污染问题现在又凸显,必须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工作的又一重点,所以我国的环境形势依然是严峻的。
大气污染治理面临较大压力
我国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人们的生活水平不高,就业形势严峻。因此,各级政府依然把发展经济当作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煤炭的消耗相比"十五"期间增长了10亿吨,根据"十二五"的需求情况,预计煤炭的增长量还会达到10亿吨左右。
根据环保规划,"十二五"期间,SO2排放量需累计下降8%,NOX排放累计下降10%,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累计下降17%。由此可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驱动下,我国大气污染治理面临的压力较大。
环保投资成为扩内需重要方面
加大环保投入,不仅形成了污染治理设施,增加了污染治理能力,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了条件,而且由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将带动建材、钢铁、机械、化工、电子等工业的市场需求,也带动了建筑业、物流业、安装业和设计咨询业等服务业的市场需求,创造了国内生产总值(GDP),增加了利税,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拉动了经济的发展。比如,建设一个2×300MW火电机组的脱硫设施,需要钢结构1200吨,建筑筋800吨,水泥3000吨。同时,可拉动配套设备、仪器仪表、材料等市场约3500万元,建设施工费用1200万元,设计、调试等服务市场约500万元。发达国家的研究表明,环保投入对其他相关产业的放大倍数为8-10倍。
加之,随着我国环保事业不断发展,环保产业已经成为为污染防治、污染减排、污染治理,以及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循环经济等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重要产业。环保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正在成长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可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环保投入的不断增加,由环保拉动的内需市场也在不断扩大,环保投资在拉动内需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电力环保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电力环保行业监管体制
电力环保行业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宏观调控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行业主管部门为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工信部及省、市各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环境保护机械行业协会是环保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及行业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
电力环保行业相关政策
中国在"十一五"初就把解决烟气脱硫问题纳入国家大政方针并成为治理火电行业和化工行业首要解决的问题,随后出台一序列政策加大对二氧化硫的治理。
但从2009年以来,中国对氮氧化物的治理政策成为继脱硫之后的重点,特别是2009年3月份环保部发布的《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装备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2011年7月环保部出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将脱硝工作摆上日程。
时间 | 来源 | 法规 | 主要内容 |
2005年5月 | 发改委 | 《关于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 通过三年的努力,建立健全火电厂烟气脱硫产业化市场监管体系;主流烟气脱硫设备的本地化率达到95%以上,烟气脱硫设备的可用率达到95%以上;建立有效的中介服务和行业自律体系。 |
2007年5月 | 发改委、环保总局 |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 现有燃煤机组完成脱硫改造后,其上网电量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电厂,将扣减脱硫设备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
2007年5月 | 国务院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 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位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 |
2007年7月 | 发改委 | 《关于开展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 | 火电厂将国家出台的脱硫电价、与脱硫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形成的收益权以合同形式特许给专业化脱硫公司,由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脱硫任务。此次试点工作主要依托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所属电力企业开展。 |
2008年8月 | 十一届全国人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
2008年11月 | 发改委 | 紧急落实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工作方案 | 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燃煤锅炉改造等项目共229个,总投资228.2亿元,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1.6亿元。项目实施后可形成约11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
2009年3月 | 环保部 | 《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 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以火电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新建火电厂须同步建设脱硝装置,2015年年底前,现役机组全部完成脱硝改造。研究扶持政策,捉高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
2009年5月 | 国务院 | 《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 | 振兴装备制造业中十大领域重点工程中包括脱硫脱硝设备,对相关设备的税收受惠也有相关说明。 |
2009年6月 | 环保部 | 《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 明确了我国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的必要性,对相关减排技术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控制技术的选择原则。 |
2009年6月 | 环保部 |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性》(征求意见稿) | 规定了选择性催化剂还原法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技术要求。 |
2009年7月 | 环保部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 在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个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限制方面,新标准均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
2010年1月 | 环保部 | 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 控制重点是全国范围内200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以及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 |
2010年2月 | 环保部 |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 标准规定了火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应遵循的技术要求,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与施工、项目鞠躬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
2010年5月 | 环保部、发改委等9部门 |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 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使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2011年1月 | 环保部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 2003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燃煤锅炉执行200mg/m3,其他情况执行100mg/m3。 |
2011年7月 |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脱硝标准严格执行,除W火焰炉、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及2003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锅炉外,其他机组都将执行100mg/m3的标准,现有机组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
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细则,规划期为2009-2011年。规划的总体指导思想是要依托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规模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工作;通过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基础配套件和基础工艺水平;通过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和产品更新换代,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努力推进装备制造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实施细则中,明确将污水污泥处理设备、脱硝脱硫设备等环保设备制造行业纳入到规划中。规划实施细则的政策措施有十条,其中第一条(发挥增值税转型政策的作用)和第六条(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将对烟气脱硫脱硝行业构成利好,第八条(落实节能产品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的实施,将会使发电企业安装脱硫设备的进度大大加快,从而对脱硫脱硝将产生直接的推动。
2011年7月,环保部批准并公布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该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下表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下表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自2015年1月1日起,燃煤锅炉执行下表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排放限值。
重点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下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实施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在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火力发电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电力环保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截至2008年,我国火电烟气脱硫装机容量为3.63亿千瓦,约占火电总容量的60.37%,超过了发达国家的脱硫比例。到2009年底,国内已建成的烟气脱硫机组容量达到4.65亿千瓦,与2008年底相比增长了28.10%,其脱硫机组容量占火电总装机容量的71.42%,提前达到了"十一五"设定的减排目标。2010年,脱硫机组容量继续上升,达5.78亿千瓦,脱硫占比已超80%。
按照2011年7月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十二五"期间将对新建和2004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环评审批的燃煤火力发电锅炉全部实施烟气脱硝,对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火电机组部分实施烟气脱硝。预计到2015年,新增烟气脱硝容量8.17亿千瓦,以老机组改造每千瓦脱硝装置投资280元,新机组加装每千瓦脱硝装置投资150元计算,整个火电厂脱硝"十二五"市场容量达1700亿元以上。
具体内容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电力环保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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