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
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 词条目录
- 2.1 报废汽车回收政策环境分析
- 2.2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技术环境分析
- 4.1 美国报废汽车回收分析
- 4.2 德国报废汽车回收分析
- 4.3 日本报废汽车回收分析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简介
报废汽车定义
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报废汽车回收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报废汽车回收政策环境分析
(1)国外汽车回收法律法规
欧盟2000年颁布了关于报废汽车的2000/53/EC指令,其内容涉及汽车产品的设计、生产、材料、标识、有害物质的禁用期限、分类回收体系的建立等。
2000/53/EC规定欧盟各成员国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在2006年1月之后,报废汽车材料最低回收利用率达到85%,最低再利用率达到80%;2015年1月之后,报废汽车材料最低回收利用率达到95%,最低再利用率达到85%。同时欧盟各成员国以及美、日等国家也建立了各自的汽车回收利用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在汽车回收利用及相关领域,国外发达国家和国际上也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如国际标准ISO22628-2002《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国际电工委员会(1EC)6232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的六种物质(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浓度的测定程序》以及美国SAE、英国BSAU制定的一系列汽车零部件产品再制造标准等等。
(2)汽车回收利用标准框架
在汽车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汽车产品生命周期的阶段特性,将标准框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即设计、制造阶段、报废回收拆解阶段和利用阶段,如图所示。不同的阶段制定相应的不同范围和不同性质的标准。
◆ 产品设计制造阶段
产品的设计、制造阶段对于车辆可回收利用性具有潜在的、决定性的影响。产品的材料选择、结构设计等因素,对产品报废回收时的可拆解性、可再使用性、可再制造性、可再利用性及可回收利用性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在设计制造阶段,需要对产品设计技术进行规范,鼓励进行可回收性设计。
◆ 产品报废回收阶段
对于报废回收、拆解阶段,首先要解决汽车的报废标准,对报废标准进行修订。报废标准的修订思路:弱化年限和里程指标,强化车辆的技术状态及安全、节能、环保指标,兼顾可操作性。报废标准的确立原则:确定机动车的性能测试项目和指标、保证安全及环保要求、补充事故机动车报废判定原则、调整和完善报废年限和里程指标。
◆ 产品回收利用阶段
对于回收利用阶段,是实现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的实现阶段,直接决定了回收利用率和利用水平。该阶段的标准主要规范各种回收利用技术、回收利用方式,提高回收利用水平及回收利用率。回收利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再使用、再制造以及材料循环和能量回收等,对于无法回收利用的则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为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再制造。再制造是实现汽车工业循环经济的高级形式,可以最大限度的保留产品中的高附加值,以最少的消耗,达到最好的效果。再制造的汽车零部件是用于汽车维修的,维修后的汽车仍然行驶在道路上完成运输任务,因而再制造汽车产品的质量仍会影响到交通安全及对环境的污染,为确保再制造汽车零部件产品的性能、可靠性、耐久性和质量,必须制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相关标准。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1年6月13日颁布并于当日起施行。《办法》共分31条目,其中对报废汽车回收进行了全面的管理规定。包括:
◆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资本不低于50万,拆解场地不低于5000平方米,具备拆解设备与消防设施;年回收拆解能力在500辆,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技术人员在5人以上。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2)《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
2008年3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同时公布了包括一汽在内的14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我国将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及大型废旧轮胎翻新。
为了严格管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发改委此次发布的《办法》规定了再制造的五大原则:暂不允许再制造企业从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收购“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和车架)进行再制造;再制造产品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原产品新件的质量保修期;零部件再制造企业不得回收或再制造未获得授权的其他企业产品;再制造产品应进入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系统进行流通,不得直接向社会零售市场销售;再制造企业应获得可再制造旧件的原生产企业的商标使用权。
(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2010年7月20日,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布《报废汽车回收拆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众和社会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2001年颁布的《报废汽车管理办法》做出了相应的变动。
◆ 申请报废机动车拆解资格的注册资本上升为200万元。
◆ 对违法进行报废机动车转让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1-5万元的罚款;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10万元的罚款。
◆ 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处10-50万元的罚款。
条例如果开始执行,则之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则废止。
(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予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技术环境分析
1、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规范》
2008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2006年2月6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将汽车产品的回收利用率指标纳入到汽车产品的市场准入许可管理体系,设定了未来十年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目标,首次要求加强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管理,在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管理体系,从而将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从传统的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等领域延伸到报废汽车回收利用领域,鼓励汽车行业高效利用材料、降低能耗、消除废弃物的危害性,限制使用重金属。
2、汽车回收拆解技术
(1)报废汽车回收综合拆解技术
2011年8月,湖南万容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报废汽车车身整体破碎及综合回收技术与生产线”科技成果鉴定。
该生产线创造性地采用了双轴撕碎+辊轴破碎技术,使报废汽车整车车身一次性破碎,并达到废钢精料入炉的质量要求;生产线采用低速大扭矩撕裂的I级预处理破碎和使用辊轮揉搓的工艺设计,显着提升了生产线产出物的商业价值。
(2)报废汽车绿色拆解技术
“十一五”期间,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及相关报废汽车拆解企业通过开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报废汽车绿色拆解处理与利用关键技术及示范应用”研究,开发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特点的绿色拆解工艺流程、技术规范和再制造坯料处理技术装备,解决了“废旧汽车塑料的识别”、“再制造坯料的清洁、剩余疲劳寿命测评、尺寸恢复、形位精度及表面质量恢复”等关键技术,成功研发了高温分解式燃油热清洁系统等专用设备。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2012年,报废汽车回收量排名前50家企业,共回收报废汽车24.78万辆,同比增长18.5%,占全国报废汽车总回收量的41.3%,比去年提高了4.4个百分点;销售额24.53亿元,同比提高了74.9个百分点,占总销售额的31.2%,比去年提高了14.3个百分点,市场集中度提升明显。
行业财务指标、经济指标、效益指标等具体内容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国外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分析
美国报废汽车回收分析
美国每年因老旧过期或交通事故而报废的车辆超过1000万辆。美国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重视废旧汽车的回收利用,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汽车回收卓有成效的国家之一。
美国通过立法推动废旧汽车和轮胎的回收利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早在1991年美国就出台了关于回收利用废旧轮胎的法律;从1994年起国家有关条例又规定,凡是国家资助铺设的沥青公路,必须含有5%用旧轮胎磨碎的橡胶颗粒。此外,美国还将废旧轮胎与钢筋混凝土结合,用于加固防洪堤坝,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经过多年的摸索,特别是采用了先进的回收技术和设备,美国已能把占每辆汽车质量80%的零部件回收并重新利用起来。目前,大约有1.15万家汽车零部件回收商遍布美国各州。
德国报废汽车回收分析
德国全国8100万人口共拥有各类汽车5000多万辆,平均不到两人就有一辆车。2011年德国客车产量近590万辆,出口450万辆,均创下纪录。德国本土新车登记量增长8.8%,德国品牌在本土市场销量占三分之二,同时也有100多万辆废旧汽车申请报废。为了避免使报废汽车成为环境的污染源,德国有关汽车回收的法规规定,对废旧汽车部件和材料的回收率近期要达到75%,远期要达到95%。根据这项政策,目前废旧汽车回收业已成为极具发展前途的新型行业。
日本报废汽车回收分析
据日本政府2007年统计,日本从事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数为4665家,每年平局报废汽车数量为357.3万辆,每家企业处理台数为1200辆左右,1天处理3-4台。日本国内最大的汽车拆解工厂每个月的拆解数为3000-4000辆。
报废汽车回收行业领先企业分析
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
深圳市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山东通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江苏苏物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宁波市废旧汽车回收集团公司
合肥皖中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华隆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福建省物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沧州市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山西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参考资料
- 1.中国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产业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