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
我国担保机构业务主要包括:公司和个人融资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垫款)业务、工程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经济合同履约担保业务、诉讼担保业务以及涵盖资产管理、咨询、投资顾问、风险投资、基金管理、证券等多个领域的担保投资业务。
- 词条目录
1 担保公司基本概述
- 2.1 担保行业监管环境变化趋势
- 2.2 担保行业促进性政策发布分析
- 2.3 担保行业其他规范性法规分析
- 2.4 担保行业市场整顿情况分析
担保公司基本概述
担保公司业务结构
目前,我国担保机构业务主要包括:公司和个人融资担保业务、委托贷款(垫款)业务、工程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经济合同履约担保业务、诉讼担保业务以及涵盖资产管理、咨询、投资顾问、风险投资、基金管理、证券等多个领域的担保投资业务。
担保公司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资信质量,增加担保业务的附加价值,目前越来越多的担保机构还开发了一系列中介业务品种:如咨询服务、项目论证服务、抵押资产处理服务和代理服务等。
担保公司收费情况
通常而言,我国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其收取的费用主要有两大块,分别为咨询、评审费和担保费。
在担保项目进入到评审风险的阶段,担保公司需要收取一定的咨询、评审费,该费率通常为贷款担保额的1%-3%。而对担保费的收取,担保公司需要根据具体的担保额利率和担保期限进行计算。
除此之外,当担保公司接受抵押资产时办理抵押登记而产生费用时,其也可以向申请担保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担保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担保行业监管环境变化趋势
为规范我国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各种监管政策性文件,加大了对担保行业的监管力度。其中,根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不难发现,未来我国担保行业将会进入加速洗牌的状态,将淘汰一批盈利差、操作不规范的担保企业,进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长远发展,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题。
政策文件 | 颁发时间 | 主要内容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2010年3月8日 | 1)在经营业务方面,《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等,但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该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
2)在准备金提取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2010年4月30日 | 《办法》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主要支持方式分为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及其他,对机构实行各种方式进行了规定。 |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 | 2011年6月21日 | 《意见》中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并要求对融资性金融机构制定完善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 |
担保行业促进性政策发布分析
为保障担保行业的顺利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有关政府部门除了办法监管性政策文件以外,还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政策。
政策 | 颁发时间 | 主要内容 |
《关于促进商圈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1年 | 《意见》从推广适合融资模式、创造良好融资服务环境和建立商圈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三方面促进商圈融资,以逐步破解长期困扰商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难题。 |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 2011年2月 | 《通知》决定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试点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
“国九条”财金政策 | 2011年10月12日 | 政策措施: |
1)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 ||
2)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 ||
3)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 ||
4)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 | ||
5)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 ||
6)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 ||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 | 2011年10月20日 | 《意见》提出要通过风险补偿、担保业务补助等增信方式,鼓励和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形成政府、银行、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多元参与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前扣除政策 | 2012年4月 |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
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
担保行业其他规范性法规分析
其他如《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政策文件 | 颁发时间 | 主要内容 |
《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1年2月 | 文件指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家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再进行对外担保,同时,各保险机构也应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要求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强化印章管理,切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若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披露;此外,评估偿付能力时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予以扣除。 |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 2011年3月4日 | 银监会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对辖内金融机构展开风险排查 |
担保行业市场整顿情况分析
由于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对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2013年12月21日,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指出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各地区要对该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
担保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自2001年以来,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机构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增长2.2%,其中国有控股1907家,占比22.2%,民营及外资控股6683家,占比77.8%。截至2012年末,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共计8282亿元,同比增长12.3%,平均注册资本为9641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担保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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